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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程序
 

 

   审批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申办程序。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兽药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审批程序:申请人到区农业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好表格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送区农业局。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兽药场所、设备设施和质量检查、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等制度证明材料。
  2、兽药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交验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期限:区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窗口:江海区农业局水产畜牧股
   经办人:柯闯耀
   地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
   电话:0750—3861859,3861905
    申请示范文本(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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