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申请条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等单位,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一)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二)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三)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四)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验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五)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六)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 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有消毒设施、设备; 5、防疫制度健全。 (八)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制度健全。 (九)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十)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具体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9、防疫制度健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各镇(办)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填写好《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区农业局,区农业局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需提交材料: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免冠彩照1寸相片3张。
办理期限:区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窗口:江海区农业局水产畜牧股 经办人:柯闯耀 地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 电话:0750—3861859,3861905 申请示范文本(附后):
资料下载:《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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