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广东省野物动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内容: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加工、利用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地点、时间、经营方式等。
申请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具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 (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原渠道。
需提交材料: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广东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申请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如需报上一级审批的,申报资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3)承办人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承办人将承办意见送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加工、利用、经营的,发给经营准许证。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该项审批时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价{2002}190号),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按通知第四点第二小点要求,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2%向供货方收费;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1%向供货方收费。
办理窗口:江海区农业局林业股 经办人:梁日经 联系电话:3861879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 附填写广东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申请表。
资料下载: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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