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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程序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施行)第四十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第八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高程控制、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规模控制等。

  审批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从事采砂的地点、数量、时间、作业方式等。

  申请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水法律法规;
  2、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不会危害堤防、桥梁和其他水工建筑物;
  3、采砂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4、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5、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满足水环境保护,不影响供水水质;
  6、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7、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保证航道畅通。
  8、申请人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需提交的资料:
  1、按照规定填写的《河道采砂申请表》一式三份,详细说明采砂的范围、数量、日期、作业方式。
  2、采砂作业所船只《船舶检验证书簿》和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3、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个体业主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证明外,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
  4、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需同时交验原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区水利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2、主办科室接收资料,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若资料不完整,在接收资料5个工作天内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15天内补正完整资料;
  3、承办人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承办人将承办意见送局负责人审批;
  5、同意采砂的,发出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该项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天,即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至发出河道采砂许可证或不同意采砂通知书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天。

  取砂收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四条规定: 在省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前,本市暂按每立方米0.5元计收;省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后,按省的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江海区农业局水利股
  经办人:吴清贵   
  联系电话:3861857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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