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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水许可证程序
 

申请取水许可证程序申请取水许可证程序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审批范围: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权限:日取水地表水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和日取地下水水量2千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以下及区管水利工程的取水申请。上述规定的取水申请由省、市级水行政部门审批,区水利局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

  申请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法律和法规;
  2、取水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供水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防止水资源污染、地下枯竭的原则;
  3、本区用水状况、取水控制总量满足申请的取水量;
  4、取水的安全符合相关规定;
  5、取水符合节约用水相关的规定;
  6、取水和退水符合水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需提交的资料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先进行取水许可预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1、取水许可预申请:(1)、按照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2)、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7)、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8)、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2、取水许可申请:(1)、按照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3)、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5)、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6)、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3、上述报审资料,所需份数按以下确定:(1)、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式五份;(2)、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式四份;(3)、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式三份;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区水利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2、主办科室接收资料,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若资料不完整,在接收资料5天内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30天内补正完整资料;
  3、承办人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承办人将承办意见送局负责人审批;
  5、如需上级审批的,由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并开具证明交申请人备查。
  6、同意取水的,发出同意取水通知,待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出取水许可证。不同意取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该项审批时限为20天,即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至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取水通知书的时间不超过20天。如需上报上级审批,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10个工作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

  取水收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7月30日印发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活用水一立方米1.8~3分; 工业用水一立方米2.5~4分; 生活、工业混合用水一立方米2.5~3.5分; 火力发电、核电、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一立方米0.2~0.4分; 农业灌溉用水一立方米0.1~0.3分; 水产养殖用水一立方米0.3~0.5分; 其他用水一立方米2~4分;地下水按以上用途和标准加收50%。

  办理科室:江海区农业局水利股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
  经办人:吴清贵   
  联系电话:386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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